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2號
- 原告
- 宏偉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包瑞傳
- 被告
- 陸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25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6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