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15號
- 原告
- 尤寶憶
- 原告
- 黃千子
- 原告
- 兼上共同
- 原告
- 訴訟代理
- 原告
- 人 黃加晴
- 被告
- 黃明勳
黃利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返還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24筆土地之各1/4總價)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94萬26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2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原告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該如何判決」...務請再具體明
確。書狀(請依司法格式;附繕本二份)獨立寫「訴之聲明」。
USB間對話,不是只有誰(稱謂)在講話。而是他(她)們講話的
具體內容...是什麼?請逐一譯成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