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洪堯昆、許昆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堯昆 被 告 許昆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726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17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