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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貫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雅雯
被告
情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詩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萬30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5646元,請如期繳納。

三、提出原告與被告間所簽定承攬契約之影本(含附件、附圖)。有無施工現況之彩色照片(需標示拍攝日期)。

四、依上開說明補正,並應提出正本1份、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本金:746萬9811元   起訴日期:113年3月21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利息 ⒈ 746萬9811元 自113年1月19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3月20日止,按年息5%計算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6萬3268.89元    總計:746萬9811元+6萬3268.89元≒753萬3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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