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貫碩實業有限公司、謝雅雯、情晟工程有限公司、武詩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貫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雅雯 被 告 情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詩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萬30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萬5646元,請如期繳納。 三、提出原告與被告間所簽定承攬契約之影本(含附件、附圖) 。有無施工現況之彩色照片(需標示拍攝日期)。 四、依上開說明補正,並應提出正本1份、繕本1份(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本金:746萬9811元 起訴日期:113年3月21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利息 ⒈ 746萬9811元 自113年1月19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3月20日止,按年息5%計算 自113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6萬3268.89元 總計:746萬9811元+6萬3268.89元≒753萬30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