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永益加油站有限公司、黃詩琪、王仁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3號 原 告 永益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詩琪 被 告 王仁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油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6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266元,應如期 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