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5 日
- 當事人榮城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許秀英、興尚將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號 原 告 榮城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英 被 告 興尚將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張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280萬元+70萬元=3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萬5650元,請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