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6號
- 原告
- 榮城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秀英
- 被告
- 興尚將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
- 法定代理人
- 張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280萬元+70萬元=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請如期繳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56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280萬元+70萬元=3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5650元,請如期繳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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