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9號
- 原告
- 張瑞麟
- 原告
- 林溪仁
- 原告
- 盧德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皆穎律師
- 被告
- 潔碳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榆凱
- 被告
- 綠元寶實業社(即曾昶豪)
- 被告
- 百威國際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政祺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遷讓廠房暨排除占用土地)核定共為新臺幣614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18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