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號
- 原告
- 吳妮晏
- 被告
- 璟誠企業社(即黃淞詮)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原告應先繳調解本件聲請費1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則原告應於該日後7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4730元(扣除1000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262號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原告應先繳調解本件聲請費1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則原告應於該日後7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4730元(扣除1000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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