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2號

減少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吳妮晏
被告
璟誠企業社(即黃淞詮)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原告應先繳調解本件聲請費1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則原告應於該日後7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4730元(扣除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