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張世國、菁菁景觀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6號 原 告 張世國 被 告 菁菁景觀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賴孟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994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9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尚應補繳1萬1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