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沈滿和、湯文宏
- 當事人磐益工程有限公司、綠氧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2號 原 告 磐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滿和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洪珮珊律師 被 告 綠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文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40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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