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華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添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華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添焜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被 告 彰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萬66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