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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顏偉竣

  • 原告
    陳英慈
  • 被告
    徐志誠陳揅軒馬沁妤顏偉竣蔡明潔歐子瑢陳咸安王昱權艾肉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2號 原 告 陳英慈 被 告 徐志誠 陳揅軒 馬沁妤 顏偉竣 蔡明潔 歐子瑢 陳咸安 王昱權 艾肉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偉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189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查報本院113年斗簡字第128號案件,與本件有無部分重複? 若有、指那部分?(那些被告、請求金額、暨行為事實為何?)。若無重複,併請敘明。 三、請求金額110萬元如何計算出?請表列清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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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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