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72號
- 原告
- 陳英慈
- 被告
- 徐志誠
- 被告
- 陳揅軒
- 被告
- 馬沁妤
- 被告
- 顏偉竣
- 被告
- 蔡明潔
- 被告
- 歐子瑢
- 被告
- 陳咸安
- 被告
- 王昱權
- 被告
- 艾肉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偉竣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189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查報本院113年斗簡字第128號案件,與本件有無部分重複?若有、指那部分?(那些被告、請求金額、暨行為事實為何?)。若無重複,併請敘明。
三、請求金額110萬元如何計算出?請表列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