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所有權行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王鏡明
- 原告吳全主
- 被告彰化縣政府、楊仁佑、詠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吳全主 被 告 彰化縣政府 兼上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被 告 楊仁佑 詠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妨害所有權行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若係民事起訴,請補正:訴之聲明(請求判決事項)、事實 及理由等(自行參酌民事訴訟法第第116條、244條之規定)。 ①因台端前以「民事聲請狀」,不知係請求判決何事項? ②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及原告預繳納裁判費。 ③本院前曾於113.5.22函原告請具狀說明,惟未具回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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