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8號
- 原告
- 浙江柳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妙奎
- 訴訟代理人
- 蔡孟翰律師
- 被告
- 詠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詔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8513萬2907元(請求美金573萬3444元 × 起訴日即民國113年5月23日臺灣銀行公布之當日美金即期賣出匯率32.29元≒新台幣1億8513萬2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4萬75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