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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0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拓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凱
被告
梁劉玉春

梁舜寬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劉玉春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⒈聲明第1項:請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巷00弄00○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並提出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

⒉聲明第2項:被告自民國(下同)113年5月17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萬2903元(4萬元/月 × 自113年5月17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5月26日止共計10/31月≒1萬2903元)。

⒊據上,上開聲明均應併計而徵本件裁判費。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自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或是嗣由本院另裁定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影本。

三、原告再確認(遷讓房屋)請求權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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