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 原告
- 劉微
- 被告
- 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超群
- 被告
-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長琪
- 被告
- 高邦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7萬4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362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即113年度)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最新(即113年度)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原證七號」完整鑑定報告書之影本。
五、請就原告房屋外觀受損狀況提出現況彩色照片(若在前項鑑定報告書有此部分照片,就照片部分應彩色列印);此外,宜繪製屋內平面配置圖(含屋內區域圖示、房間配置),再依所「原證八號」之編號,依序提出現況彩色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