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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劉微
被告
奕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超群
被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長琪
被告
高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7萬40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362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即113年度)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號之最新(即113年度)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原證七號」完整鑑定報告書之影本。

五、請就原告房屋外觀受損狀況提出現況彩色照片(若在前項鑑定報告書有此部分照片,就照片部分應彩色列印);此外,宜繪製屋內平面配置圖(含屋內區域圖示、房間配置),再依所「原證八號」之編號,依序提出現況彩色照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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