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2號
- 原告
- 大和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蕭富壬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 被告
- 吳信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萬5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3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44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萬54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3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