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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5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小禹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瑋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被告
劉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減縮)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1萬8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0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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