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1號
- 原告
- 安邦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癸森
- 訴訟代理人
- 余俊潔
- 被告
- 賴宥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00○0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民國112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土地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