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6號
- 原告
- 九陸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明珍
- 原告
- 太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淑禎
- 被告
- 蕭銘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1萬5981元(1784萬8811元+446萬7170元=2231萬5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84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546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1萬5981元(1784萬8811元+446萬7170元=2231萬59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84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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