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8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聖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贊升
被告
劉芷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新北市○○區○○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起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起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查報上開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