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48號
- 原告
- 聖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贊升
- 被告
- 劉芷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提出新北市○○區○○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起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提出新北市○○區○○段0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12年1月起迄今異動索引(建號全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查報上開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