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3 日
- 當事人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奇弘、凱富機電有限公司、歐陽旭志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9號 原 告 弘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弘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被 告 凱富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旭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7萬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3萬21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