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5號
- 原告
- 廣銓紙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坤右
- 被告
- 梁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萬6570元(155萬6570元+50萬元=205萬65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4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第77條之20規定,請原告應先繳調解本件聲請費2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後7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1萬9394元(扣除2000元)。
二、重新提供「原證2:存摺內頁照片」,需彩色照片、內容文字宜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