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0號
- 原告
- 施敬宣
- 被告
- 黃莉貴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汽、機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6萬6019元
(汽車價額57萬元+機車價額9萬5800元+貸款餘額69萬6633元
+遲延費3586元=136萬6019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萬4563元,請如期繳納。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6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汽、機車)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36萬6019元
(汽車價額57萬元+機車價額9萬5800元+貸款餘額69萬6633元
+遲延費3586元=136萬6019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1萬4563元,請如期繳納。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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