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2號
- 原告
- 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聖益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源律師
- 被告
- 吳艾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容忍設置管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7萬9482元(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4322元(2萬2582元-自繳8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67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容忍設置管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7萬9482元(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4322元(2萬2582元-自繳8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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