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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容忍設置管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
    洪聖益

  • 原告
    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艾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益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吳艾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容忍設置管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7萬9482元(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4322元(2萬2582元-自繳826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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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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