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容忍設置管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2 日
- 當事人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洪聖益、吳艾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2號 原 告 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益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 告 吳艾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容忍設置管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7萬9482元(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4322元(2萬2582元-自繳8260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