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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2號

容忍設置管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蕎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聖益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被告
吳艾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容忍設置管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7萬9482元(依不動產估價報告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2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4322元(2萬2582元-自繳82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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