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8號
- 原告
- 惠來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正盖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 被告
-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忠誠
- 被告
- 上海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舜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萬49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8318元,原告應如期補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本金:839萬6300元 (440萬1980元+399萬4320元=839萬6300元) 起訴日期:113年9月13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利息 ⒈ 440萬1980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2日止,按年息10%計算 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 21萬9495.99元 利息 ⒉ 399萬4320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2日止,按年息10%計算 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 19萬9168.83元 總計:839萬6300元+21萬9495.99元+19萬9168.83元≒881萬49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