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惠來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謝正盖、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忠誠、上海聯合實業有限公司、蕭舜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8號 原 告 惠來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正盖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東盟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誠 被 告 上海聯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舜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萬496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萬8318元,原告應如期補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本金:839萬6300元 (440萬1980元+399萬4320元=839萬6300元) 起訴日期:113年9月13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利息 ⒈ 440萬1980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2日止,按年息10%計算 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 21萬9495.99元 利息 ⒉ 399萬4320元 自113年3月15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9月12日止,按年息10%計算 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 19萬9168.83元 總計:839萬6300元+21萬9495.99元+19萬9168.83元≒881萬49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