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03號
- 原告
- 陳孟琪
- 訴訟代理人
- 李進建律師
- 被告
- 張賴素玥
- 被告
- 華安紙器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上
- 法定代理人
- 張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9586元(22萬4285元+111萬3553元+70萬1748元=203萬9586元;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196元,原告應如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