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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13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林天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志昌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查報門牌號碼彰化縣○○市○○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現況市值約多少(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勿包含土地價值)?該房屋何人起造 ?構造?樓層?面積?

二、提出系爭房屋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鏡頭距離宜稍遠拍攝)。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影本。

四、系爭房屋是否有辦理保存登記(權狀)?如有,應提出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若否,則應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資料。

五、原告要求被告遷讓房屋的請求權基礎為何?法律依據?

六、兩造間有否何身分關係(稱謂)?應提出被告廖志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七、訴之聲明宜更具體化,不宜僅載「被告應強制無條件搬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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