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9號
- 原告
- 芳茗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建春
- 被告
- 元順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奕輝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原告於書狀的狀頭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原告於起訴書狀聲明第一項僅載「被告應負責有關業務疏失所造成之損失相關費用。」,屬抽象化、法院無從判決。按訴之聲明:是請求法院如何判決。是請原告重新載明訴之聲明(金額具體化)。
三、觀諸原告所載原因事實,發生行為地在「新北市三峽區」,而被告公司設立登記址在「新北市樹林區」,則原告如何認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若無;本院將依職權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