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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裁定解散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官
    王鏡明

  • 原告
    邱振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39號 聲 請 人 邱振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成棕織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91萬元(即相對人之112年度公司資產總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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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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