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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0號

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王創衍
訴訟代理人
王創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裁定駁回其訴:

一、說明本件訴訟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判決」間之關聯性。有無重複起訴?或是新訴?或係再審(若為再審者,需具體載明案號及再審事由)?此涉及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若駁回訴訟救助,原告即需繳裁判費)。

二、提出原告王創衍(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其訴訟代理人王創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之請求權基礎(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

四、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查原告未提出足以釋明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能力、工作能力,無法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證明資料,致尚無從判斷原告狀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否為真!況依原告之在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分得頗豐現金等,何來無資力?請檢附原告自己「最新年度」之財產清冊、綜合所得稅清單、今年度薪資或工作所得及身分證影本、陳報自己勞健保投之保單位及經常出入之金融(銀行等)名稱等資料,檢送予本院查核。並陳明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情事。

四、本院109年訴字第558號的原告是王創永!且有訴訟代理人游啟忠律師代理。王創衍非該事件的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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