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6號
- 原告
- 祥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照榮
- 被告
- 彰化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王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6萬32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4376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三、提出本件工程完成彩色照片(依請求項目逐一標示、說明;尤其兩造間結算差異之部分,更應標明、細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本金:1245萬4495元 起訴日期:113年10月11日 (以本院收受書狀戳章為憑) 併算價額部分 不併算價額部分 利息 ⒈ 1245萬4495元 (起息本金) 自113年4月13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0月10日止,按年息5%計算 自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30萬8803.23元 總計:1245萬4495元+30萬8803.23元≒1276萬329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