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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張世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菁菁景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680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第77條之20規定,請原告應先繳調解本件聲請費1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後7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9680元(即扣除1000元)。

二、提出被告菁菁景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設立及異動登記資料;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賴孟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提出的出貨明細對帳單,上所載客戶名稱均為「芊旺工程有限公司」,與本件「菁菁景觀有限公司」有何關係?

四、補提供民事起訴狀繕本1份;以及按上開說明補正後,提供補正狀之正本1份、繕本1份(以上均需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以利送達被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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