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7號
- 原告
-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 法定代理人
- 黃志中
- 訴訟代理人
- 邱郁芸
- 被告
- 維力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天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6萬4926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如原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黃志中)」欲委任「邱郁芸」作為本件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請提出「民事委任狀」為憑(若未補正,就代理部分難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