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4號
- 原告
- 瑾諺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育翔
- 訴訟代理人
- 張昱裕律師
- 被告
- 王炳清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5萬元(400萬元+345萬元=7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755元;又原告另聲請先行調解,依民事訴第77條之20規定,請原告應先繳調解本件聲請費3000元;若調解不成立,原告應於該日後7日內,再行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差額即7萬1755元(扣除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