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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1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黃勝發
原告
黃月嬌
原告
黃慧姿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告
黃勝立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㈠聲明第1項(遷讓返還房屋部分):請求被告騰空返還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街○段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予原告。此部分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9400元,此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查。

㈡聲明第2項(起訴前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6萬元。

㈢據上,上開聲明均應併計而徵本件裁判費。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萬9400元(47萬9400元+36萬元=83萬9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請原告如期繳納。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資料:

㈠提出彰化縣○○市地○段000○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建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現況照片(被告出租何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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