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家慶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君
被告
羅文秋

張陳延洋

盧明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萬9493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3年度之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