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5號
- 原告
- 家慶地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雅君
- 被告
- 羅文秋
張陳延洋
盧明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493元,扣除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1萬9493元。
二、提出彰化縣○○市○○段○○○○段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13年度之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