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王鏡明
- 當事人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張柏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2號 原 告 薩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輝 被 告 張柏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6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41623號強制執行事件,其中分配表「次序1之新臺幣(下同)2萬元、次序7之250萬元」應予剔除,受分配減為0元,並將被告減少部分252萬元之金額全分配予原告。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948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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