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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謝明璇
被告
台生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吉昌
被告
林嘉君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經修法後,就「起訴前」之孳息及違約金等,均應與請求之本金(金額或價額)併算,而徵本件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109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439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96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67萬8391元 1 利息 67萬8391元 113年6月30日 113年10月10日 (103/365) 7.29% 1萬3955.71元  2 違約金 67萬8391元 113年7月31日 113年10月10日 (72/365) 0.729% 975.54元  小計       1萬4931.25元 22萬6148元 1 利息 22萬6148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10月10日 (102/365) 7.29% 4607.1元  2 違約金 22萬6148元 113年8月2日 113年10月10日 (70/365) 0.729% 316.17元  小計       4923.27元 合計        92萬4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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