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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給付遲延賠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王鏡明

抗告人即

被告
巨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冠英
法定代理人
抗告人即
被告
鈞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隆
上二人共同

上列抗告人與原告陳珮珊等四人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逕駁回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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