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遲延賠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王鏡明
- 當事人巨勝建設有限公司、鈞威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抗告人即 被 告 巨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冠英 抗告人即 被 告 鈞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隆 上二人共同 上列抗告人與原告陳珮珊等四人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逕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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