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抗告人即
- 被告
- 巨勝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冠英
- 法定代理人
- 抗告人即
- 被告
- 鈞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政隆
- 上二人共同
上列抗告人與原告陳珮珊等四人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逕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抗告人即
上列抗告人與原告陳珮珊等四人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逕駁回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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