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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賠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王鏡明

  • 當事人
    陳珮珊洪麗夢陳聖文陳彩蘭巨勝建設有限公司鈞威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8號 原 告 陳珮珊 洪麗夢 陳聖文 陳彩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被 告 巨勝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冠英 被 告 鈞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政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奉典律師 蔡弘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遲延賠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六項(修繕費 ,針對本院於113.12.20裁定未覆、對114.3.4本院函催不理), 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其餘第一項至第五項訴之聲 明已於113.12.20裁定核算),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該第六項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連同本院113.12.20裁定說明之第一項至第五項共計80萬1823元;原告律師應自 行計算、繳全部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補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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