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8號
- 原告
-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秀鳳
- 被告
- 尚格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睿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本件工程竣工完成部分,有無相關彩色照片或料?如有,並請提供及說明之。
三、原告提出公司設立或異動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