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賴秀鳳、洪睿袁
- 原告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尚格汽車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8號 原 告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鳳 被 告 尚格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睿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本件工程竣工完成部分,有無相關彩色照片或料?如有,並請提供及說明之。 三、原告提出公司設立或異動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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