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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鎮山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鳳
被告
尚格汽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睿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原告應如期繳納。

二、本件工程竣工完成部分,有無相關彩色照片或料?如有,並請提供及說明之。

三、原告提出公司設立或異動證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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