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4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冠宏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毅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因不動產役權涉訟,如係不動產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不動產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不動產所有人為原告,以供役不動產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依上開說明,是請查報原告土地(即785地號),因通行被告土地(即790地號)及鋪設柏油路面、埋設管線等後,原告土地所可增價額為若干(需檢附相關證據資料)?或具狀表示願意付費聲請簡易鑑定?【註:依現實務作法,建議就此部分作簡易鑑定。】

三、提出彰化縣花壇鄉北口段783、782、784、785、789、780、790、81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四、依上開資料,查報並補正本件被告姓名及地址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五、就原告主張通行路線(參起訴書附件1),請自系爭785→789→790地號土地之方向銜接至現行道路(查報路名、現況道路照片),依序拍攝現況彩色照片(並說明)。如通行路線上有地上物等,亦應一併查明為何人所有或使用。及原告現有土地供何使用?

六、789、780地號土地現況為何?

七、原告主張通行方法,不會切斷790地號成二大區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