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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4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冠宏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毅
訴訟代理人
李易璋律師
被告
黃文檳

黃爐

黃文森

黃信達

黃思維

黃文洲

黃文龍

黃芬蓉

黃璽曈

黃芷芸

黃吉志

黃杰楠

黃銘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19萬7224元(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利益;詳如不動產估價師鑑定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2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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