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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3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兆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用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及清晰地籍圖謄本(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放大)、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提出前項675地號土地之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上開土地共有人中有亡故者,亦應一併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宜載明出生別順序、出生或(及)死亡日期),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務必按前揭繼承系統表之順序排放);暨提出向該管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該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6月1日後死亡者,得至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專區以「姓名+身分證字號」或「身分證字號」查詢後列印取代之)。並列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請原告依上開資料,重為查實核對當事人資料後,重新繕寫民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供繕本(含證物;日後有相關書狀亦同)。

四、查報並說明:土地現況;另依地籍圖影本繪製地上物略圖(若無;亦應陳報)。有抵押權,請為訴訟告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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