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號
- 原告
- 蔡松霖
- 法定代理人
- 蔡淑茵
- 原告
- 炬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麗美
- 被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被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6475元(114萬6475元+100萬元=214萬6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蔡書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2年3月21日死亡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原告炬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
四、查報蔡書樺之車禍處理之警局、送醫之處所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