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9號

給付保險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王鏡明

原告
蔡松霖
法定代理人
蔡淑茵
原告
炬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麗美
被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補正,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萬6475元(114萬6475元+100萬元=214萬6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285元,應如期繳納。

二、提出被繼承人蔡書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12年3月21日死亡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原告炬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登記資料。

四、查報蔡書樺之車禍處理之警局、送醫之處所資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