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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羅秀緞

原告
拓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智凱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
被告
劉中正
被告
梁劉玉春
被告
梁舜寬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孜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04,475元(原告請求複丈成果圖編號A、B、C部分拆屋還地等之面積共136.6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原告僅繳納35,353,尚欠8,316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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