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43號
- 原告
- 拓維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智凱
- 訴訟代理人
- 蕭博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簡詩展律師
- 被告
- 劉中正
- 被告
- 梁劉玉春
- 被告
- 梁舜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賈俊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孜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04,475元(原告請求複丈成果圖編號A、B、C部分拆屋還地等之面積共136.6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適用民國113年12月31日之前舊法),原告僅繳納35,353,尚欠8,316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