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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6號

確認股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徐沛然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清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文賓
即被告
陳忠吉
即被告
黃庭嘉
即被告
黃振榮
即被告
黃啟銘
被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大城市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庭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計算式:大城市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200萬元×10%股權=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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