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清緞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文賓
- 即被告
- 陳忠吉
- 即被告
- 黃庭嘉
- 即被告
- 黃振榮
- 即被告
- 黃啟銘
- 被上訴人
- 即追加被告
- 大城市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庭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計算式:大城市農業股份有限公司實收資本額200萬元×10%股權=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