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王鏡明
- 法定代理人梁逸祥
- 原告天捷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梁佳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178號 原 告 天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逸祥 被 告 梁佳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3日以113年補字第679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及其他補正事項。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及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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