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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33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詹秀錦

上訴人
慶達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錫堅
被上訴人
張雲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0,912元,應徵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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